再说名与实
最近,沉寂已久的政改话题又引起热议。希望此次不要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有所行动,有所作为。由于延误已久,该做的事情太多了。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认真落实宪 法,彻底改变种种名与实不符的实际。诸如:
名义:宪 法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事实: 宪 法基本上不具备起码的法律效力,违反宪 法的法律,规定,政策,和社会现象所在皆是,但是民众和官员都无可奈何,因为不存在违 宪的审查机构。
名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事实:一切权利属于党。党的最高权力属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名义: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 法相抵触 。”
事实: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同宪 法严重抵触。如有关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决定就是典型的例子。
名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 法和法律的特权。 ”
事实:不少组织或者个人都有超越宪 法和法律的特权。
名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 论、出 版、集 会、结 社、游 行、示 威的自由。”
事实:言论自由的空间比1976年以前有所扩大,然而仍存在诸多限制。“新 闻法”、“出 版法”制定了近三十年,至今仍不见踪影。结 社自由事实上不存在。“游 行示威法”实际上是限制游行示威法。
名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 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 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事实: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党的纪检部门对涉嫌贪污官员的“双规”,虽然是大快人心的好事,却于法无据。对所谓敏感人士进行监控,同样属于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违宪行为。
我们必须在应该做的两件事之间任选其一: 或者坚决落实宪 法,彻底查处、禁止一切违宪的法律、政策、规定和行为;或者修改宪 法,把那些不愿做或者做不到的条文统统删除干净。否则宪 法不过是一纸空文,权威何在?
2010年9月15日